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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处理抄袭指控事件向论坛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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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说明:我并不想纠缠于已经过去的某些事情。只要大家还在网上写文看文,关于抄袭的指控就有可能发生。我写这个东西,是希望给论坛提些建议,以后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够避免以前出现的一些不良后果。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人会质疑我这样做的必要性。我认为,把我下面提出的一些事情讨论清楚,对论坛是很有必要的。不仅便于处理自己论坛成员之间的纠纷,在遇到来自论坛之外的指控时也有辩驳的依据。不要说什么“人家怎么会承认你的原则”,各个论坛虽然有自己的规定,但是都应该遵从国家法律。我在本帖第五部分中,专门从法律角度,对受到来自论坛之外的指控的情况进行讨论。

我下面的论述,均尽量采用客观的语言。如果有人认为我里面的一些话带有感情色彩,请给我提意见,我会改掉。但同时,如果这个帖子有人回帖,也希望能够采用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的语言。

一、原告举证原则

如果甲向管理员提出,作者乙的文章A,涉嫌抄袭作者丙的文章B,管理员应该要求由甲来提供证据,即:文章A;文章B;涉嫌抄袭的段落或者语句。管理员不应该要求乙来提供证据,或者直接去质问乙是否抄袭。

这一点,在情理上很容易理解。如果甲提出乙有抄袭嫌疑,那么甲肯定是看过乙的文章A,以及涉嫌抄袭的对象丙的文章B,让甲提出证据是很容易的事情。

而乙,在指控尚未确认的时候,都应该假设乙是清白的(遵照现代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那么,乙有可能根本就没有看过文章B,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作者丙。乙提供证据的难度要比甲大得多。而且,在指控尚未确认的时候让乙提供证据,会给乙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这一点,也是和现行法律的一般原则相符合的。我印象中,只有当原告和被告在采集证据的能力上相差悬殊,原告是个人,而被告是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才遵循“举证倒置原则”,即证据由被告提供。显然,在论坛上,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个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二、处理事件时的保密原则以及措辞

本着尊重每个论坛成员的名誉权的原则,以及维护论坛和平气氛的原则,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建议管理员公开发表言论时,例如在屏蔽被指控的作者乙的文章A时,用“存在争议”来取代“涉嫌抄袭”的字眼。


三、处理抄袭指控的程序

我下面的东西写得很罗嗦,但其实一点都不复杂,如果用程序框图的形式写出来更是一目了然。只是我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尽量考虑到了,所以才显得很罗嗦。

另外,我认为,“抄袭”是非常严重的字眼,因此对一个作者提出“涉嫌抄袭”的指控也是非常严重的事情,论坛在处理事件时慎重一点并不为过。

下面提出我的建议:

Start:如果论坛成员甲认为作者乙的文章A,涉嫌抄袭作者丙的文章B,则甲应该对此保持沉默(这是为了避免因为可能的误解而导致的争执,这种争执对甲、乙、丙,以及论坛都是有害的),并及时向管理员提出指控。
      
      如果甲不是向管理员提出指控,而是在论坛上公开散布“乙抄袭丙”的言论,管理员有责任澄清言论,并对甲作出警告。如果甲对管理员的警告置之不理,并且拒不向管理员提供有效证据,则对其采用第二种解决方案。跳到End。

Step1:由提出指控的甲来提出证据

      由于这个证据涉及到两篇文章以及确切的说明,建议甲将其整理成一篇文档,用QQ的文件传送功能或者发送邮件的方式传送给管理员。

Step2:管理员在接收到指控文件后,进行判断:

      如果涉嫌抄袭的部分是“复制粘贴”出来的,存着完全的语句雷同,则管理员可以直接跳到Step4。

      如果涉嫌抄袭的部分是“情节相似”,或者两篇文章只是“给人感觉相似”,例如存在相似的场景描写,但是语句并非完全相同,则说明这样的指控存在一定的可争议性。管理员应该跳到Step3。

      如果管理员认为甲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应及时反馈给甲,建议甲补充证据,从Step1重新开始。

      如果管理员认为甲的指控毫无道理,应及时反馈给甲,并建议甲撤销指控。跳到End。

Step3:管理员在管理层内部聚集几个人讨论(参与人数要达到多少多少,管理层自己决定吧),看看“涉嫌抄袭”的指控是否有其合理性。

      如果管理层内部能够达成统一意见,认为“涉嫌抄袭”的指控有其合理性,则跳到Step4。

      如果在管理层内部就存在着极大的争议,那么通知作者乙后可能导致更大的争议,很容易导致争论和矛盾的扩大化。建议管理员采用第三种解决方案。跳到End。

Step4:管理员屏蔽被指控的作者乙的文章A,并向作者乙发送屏蔽通知,并附加上甲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乙对管理员作出回应。同时也应该提醒乙,目前已经有了甲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乙在管理员最后下定论之前不要公开发表言论。

Step5:如果乙及时作出回应,且表示愿意承认错误(何为及时,请管理员自行定夺,我建议是在确认乙收到消息后两个星期),采用第一种解决方案。跳到End。

      如果乙在期限内不能作出回应,或者拒绝承认错误,或者在此期限内发表了一些过激的言论,采用第二种解决方案。跳到End。

      如果乙提出了证据或者论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并且在管理层内部得到了认同,采用第四种解决方案。跳到End。      
      
      如果乙提出了证据或者论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但是管理层内部并未一致认同,而有较大的争议,建议采用第三种解决方案。跳到End。

End:至此,事件已经全部结束,争论各方如果还在论坛上活动,则均应该服从管理层的意见。如果有人继续就此事在论坛上公开散布不良言论(并不是以后再也不能提起这件事情,而是不能再就此事采用攻击性、暗示性的言论),则对其采用第二种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管理员出面,进行甲、乙、丙三方的调解。如果乙不能对一些基本的要求作出回应,例如修改文章,或者公开道歉,则转而采用第二种解决方案。但如果在乙已经作出修改文章和公开道歉之后,甲、丙提出了过分的赔偿要求,例如要求乙退出论坛,则视为调解破裂,采用第五种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二:管理员在论坛上发布帖子,公布处理过程及最后结果,并删除此人的论坛成员资格。

解决方案三:管理员将管理层内部的不同意见整理出来,反馈给甲,并建议甲撤销指控。甲必须提出新的证据或论证,才能再次反馈给管理层。再根据甲的反馈意见,在管理层内部重新讨论。如果重复多次(我建议:三次,事不过三),则甲必须无条件接受管理层的意见。

解决方案四:管理员出面,进行甲、乙、丙三方的调解。如果甲和丙认同了乙的解释和管理员的调解,但甲在之前已经公开散布“乙抄袭丙”的言论,则甲还需要在论坛上对乙公开道歉。如果甲和丙经多次调解后仍不认同乙的解释,则视为调解破裂,采用第五种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五(调解破裂时的解决方案):在调解破裂后,建议管理员在论坛上发布帖子,公布处理过程以及最后结果,宣布论坛能够做到的事情已经做完,以后这件事情只属于甲、乙、丙三方私下的事情,不得再在论坛上讨论。如果有人继续就此事公开散布不良言论,则对其采用第二种解决方案。


四、建议在论坛设立“调解区”

三中提出的调解方法,需要多方参与,在QQ上很不方便,在论坛的公开版区内,如会议室内讨论,又容易把争议扩大化。

建立“调解区”版块,平时只有管理层成员可以进入,当有争议事件发生时,给涉及争议的各方授权进入,各自意见只能在“调解区”发表,事件解决后即解除资格。


五、抄袭的界定

我专门在网上查了相关法律法规。费这个劲的原因,是因为有人提出,论坛关于抄袭的界定应该非常严格,否则以后可能受到来自论坛之外的攻击。为了证明,在采取了有法可依、有理可据的界定规则后,完全可以消除这一影响,我才在网上找了以下这些法规及司法解释:

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http://law.people.com.cn/bike/note.btml?id=961
该网站需要注册,才能看到下面引用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http://law.people.com.cn/bike/viewnews.btml?id=69138
著作权法的第四十六条提出了对“侵权”的界定,但没有对“剽窃”(在法律的意义上就等于抄袭)进行界定。怎样的行为才算“剽窃”?我们看下面的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earch.people.com.cn/was40/people/GB/flfgxl.jsp?no=0
其中第十五条,对判定同人作品写作是否属于侵权非常重要,值得特别注意:

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虽然还有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也有相关内容,但都没有什么新的、值得注意的东西,所以我没有在此列出。

至此,我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剽窃界定”的明文解释。因此,只能去查找一些案例。在案例讨论中寻找一些有启发性的东西。我找到的有实质意义的讨论如下:

在以下新闻中:
http://ent.sina.com.cn/v/2003-03-23/1052139353.html
《激情燃烧的岁月》涉嫌抄袭法律专家各谈看法
以下三位专家的言论,对于界定“情节相似”是否构成“剽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王宗玉:电视剧情节与小说描写的情节有相似之处是否侵权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其事实来确定,不能根据情节相似就认定侵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陈建民:抄袭是在自己的作品当中,大量引用别人的,但是引用到100%的时候就是剽窃。然而本案中作品形式完全不一样,电视剧是以影视方法创造的作品,而小说是文字作品,但是电视剧要建立在剧本上,电视剧既是影视作品,又是文字作品,所以有可比性。是不是构成抄袭和剽窃,我认为要放在当时那个年代,首先要看《激情》剧本里面人物塑造上是否有突兀、断裂的地方,如果某一段和原来人物性格是断裂的,有可能是移植过来的。其次要看《我是太阳》和《父亲进城》有没有非常相同的地方,如果这个情景不是他独创的,这种情节在我们生活当中比比皆是,就很难界定。

余凌云: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没有量化的、统一的、客观的标准,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一般来说,如果被指责的作品之中有相当部分的内容、情节、对白以及场景的演绎都和原著有着极其类似的相近,甚至是一模一样,就会有抄袭、剽窃之嫌。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创造完全是在不知悉原著的情况下进行的,出现上述雷同,纯属巧合。

我来总结一下:
1、目前法律上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没有量化的、统一的、客观的标准。
2、情节如果不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则难以根据情节相似就断言是侵权。

下面这段问答则对“语句雷同”是否构成抄袭有所借鉴意义:
http://www.chinaiprlaw.com/wtjd/wtjd34.htm
剽窃抄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蒋先生:请问剽窃抄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多少字相同算剽窃。  ----李先生

李先生: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的行为。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
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临界点是所抄的内容须构成作品。如司法实践上已保护了10几字的广告语为作品。但司法实践也否定了仅为3个字的"娃哈哈"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我总结:
如果作者乙在自己的作品A中,有一段描写或者一句描写明显模仿了作者丙的作品B,则是否构成抄袭,要看指控者甲和作者丙的态度。如果甲和丙认为这一段或者一句也构成了丙的作品(为了区别于作品B,称其为作品C),要求乙修改,乙应该接受。但是甲和丙也应该认识到,作品C不等同于作品B。

最后说明:当本论坛的成员受到来自论坛之外的指控时,论坛管理员也可以按照以上的界定原则来判断指控是否成立。这一点由以下法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
http://law.people.com.cn/bike/viewnews.btml?id=73161
该法规在第五条规定了论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在第八条也规定了提出指控者的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我总结:

1、提出指控者必须“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第五条)和“侵权情况证明”(第八条),显然这些“证据”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抄袭的认定,我在前面已经总结得差不多了,并不是严格得过分。

2、法律明确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的责任只有“移除侵权内容”,和“提供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且这些责任必须在著作权人“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时才能提供。(特别的,论坛成员的注册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只有在索要者能够提供确切的身份证明之后,论坛管理员才能够对其提供。)至于这两项以外的其他要求,论坛有权利拒绝。

所以,论坛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抄袭”进行清晰的界定,对于处理来自论坛之外的指控也是有帮助的。


最后总结我的两点意见:

1、建议论坛基于法律规定,确定几条明白清晰的界定原则。目前法律上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没有量化的、统一的、客观的标准。论坛确定的界定原则可以比法律规定紧,但是如果太过苛刻,无异于作茧自缚。

2、一旦这些原则确定下来,由于它们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仅对本论坛的成员存在约束力,如果以后遇到论坛以外的指控,论坛也可以根据这些原则来作出回应。因为各个论坛虽然有自己的规定,但是都应该遵从国家法律,就好像地方法规应该服从国家法律一样。

The end.
发表于 2004-12-1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这样就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啦!
发表于 2004-12-12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恩,但愿是这样的吧
但我想说一点点,青鸟列举了那么多关于“人民网”(www.people.com.cn)关于法律方面的条款~~好象很明证言顺是吗?至少是认定“它”是一种证明吧!!!!!
你可否知道这个网站就毫无颜耻的转载过我的文章!!!!而且是绝对一分钱的稿费都没有的,也没有未经过我同意,就发表的。
(按法律来说,我的文章已经产生了直接的经济的效益啊,而且是发表在赢利为目的的报纸上)
我想略的老网友都知道,我是前星星秀的站长,西祠的雅可露露,觉得法律很伟大吗?请看…………
铁证: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6025/601566.html
这文章当时在西祠的侍魂版就曾经是一时的笑柄,呵呵,当时侍魂的同好们也要我去通过法律来解决啊
可笑的是,上面居然一字不差的写到:“———西祠侍魂版雅可露露语”
我怎么说?后来有南京朋友说,那个是江南时报(据说是南京很稀烂的小报)说那个报社没有钱,不需要打官司
所谓这样的文章纠纷,谁想“注意”谁去“注意”去,作为管理员就主观因素去批斗一些可能是“无辜”的人,未免太那个了点吧…………
——————————————
呵呵,我开个玩笑说,你们谁写的同人文章被没有经过你本人的同意完全copy转载到了“人民网”那会是什么样子啊?不敢想啊…
这是两年前的事情啦,我一声都没嘀咕,还不是过来了,今天看到了这帖偶尔感叹而已,绝对不针对任何人~~
所以说“有帮人”很可怕的,芝麻大点事情而已,对于抄袭的B4她一下就可以了么~~~~哈哈
PS:我只是说下事实而已,人民网可以为我作证,如果管理员允许的话,大家不妨讨论一下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想面对这个,当然可以删除我的帖
再次PS:我的帖有根据的,绝对不会无中生有,这帖或许是青鸟提到了,但只针对“人民网”,“绝对不是针对MM你哦:)”所以我敢于面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2 23:47:09编辑过]

发表于 2004-12-1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当年xici侍魂版的一帮兄弟的留言帖,证明一下而已http://vip.xici.net/board/doc.asp?id=391&sub=22&doc_old=0&tid=10848(当时我任xici侍魂版的第一斑竹,所以嘛~~大家回帖都有那么点拍马P的嫌疑,呵呵)在网络中混了4年半了,感觉我这个人总是个喜欢毁灭自己的人,这是我去5D之后的想法,以前有点BT,不够乐观,呵呵~~[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第一,我不是“青鸟”,因为有个成员名字是“殷勤青鸟”,“青鸟”是她的昵称。第二,我引用那个网站的网址,只是引用其上刊登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是国家颁布的,不是你以为的““人民网”(www.people.com.cn)关于法律方面的条款”。(麻烦你点击进去看仔细再说,ok?)第三,我这个帖子只是说理。至于你遇到的司法维权问题,不属于我这个帖子的讨论范畴。
发表于 2004-12-13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青鸟”表示道歉,谢谢你留言提醒,说实话,我确实对明志同人作者没什么研究关于人民网的事情,我申明和“青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说明的重点是“法律”的无效性!!人民网是从属“人民日报”的,中国最具有政治权威和法律效应的报社办的“网站”啊!!我去主页看了一下,这个网站有GB版有BIG5版、有英文版、有日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和俄文版,很国际化了吧~~这里对法律很熟悉的顾问们帮我出出点子啊?我去告他们什么啊???这样转载我的文章的事情2年了呢,还放在那里(TMD丑不丑),其实不管是侍魂还是明志都是小圈子,不会被关注的,我选择了“不理不问”,当他们是一群傻B而已不闻不问?我这样做对不对呢?我们的法律顾问大人?我们的作家们?什么时候你们的文章被转到了人民网,那才好看呢!!!
发表于 2004-12-13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论坛都有每个论坛自己的经营方式,和遵循的原则,在楼上人士看来不重要的东西,并不代表着它不能被我们论坛所重视..很感谢青奚这么详细用心的写出一份有关抄袭的处理方案,管理员会认真的考虑这个问题的.新论坛出来的时候,版规会明确的说明这些存有争议的事情的..
发表于 2004-12-14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青鸟”无关戏还是会继续演的,关于那些比主角更主角的人物的含蓄言语同样继续着对啦~~~想预知的话?切听下回分解!拜托,在这个因为明志文章而复杂化的社会里面,改变的是明星志愿这个原来很美好的游戏游戏还会继续,贝赛尔曲线不是admin一个人画的真P服那个admin啊,一个字强~~
发表于 2004-12-16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上升到法律这么严肃啦,不过,仔细地看完了青奚所引的法律条款,觉得有据可依还是比较重要的,希望论坛的斑竹们能够根据这些制定出简单明了的规则即可。顺便说一句,秋蝉遇到的应该是非法转载吧,并不是抄袭呀。正如同某新闻报的游戏栏目擅自转载电攻的文章一样。是可耻的行为。但是,就让偶们像火狼大哥学某位曹老师那样说一句:“我不要!我不要讲这个东西!”
发表于 2004-12-16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在哪裡,法律是提供一個保障.尤其是民商部分,
法律給予你這樣的權利去作這樣的要求,但是如果自己要放棄,那是自己的問題
就像有人偷了你的東西, 妳不報案,警察怎麼根據法律幫你找回失物
如果又要扯到警察沒有用.警察如何如何云云.對不起.那就不是我們可以討論的範圍了.
所以要爭取自己的權利之前,先把自己的損失多少,還有定義搞清楚,才能找對法條幫助自己.

相信略略的管理員們會根據大家的建議以及相關有用的法條規定定出合理的規範以保護各位作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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