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蓉以顧問的身分來解釋一下比較會令人不明白的法律名詞:
1. 優先出版權:
智慧財產權有著作權,專利權,等等範圍
而著作權乃是針對文字.圖像,音樂,等比較屬於人文類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個作品的創作人不需經登記即可享有這作品的著作權已是無庸置疑的,不管在WTO,英美甚或是台海兩岸,基本上都遵循著不會相差太遠的原則在制定智慧財產權法律.
但是作者的著作物很可能會被出版社認可而想要出版獲利之時,就牽扯到了著作權法裡規定的"出版權".
所謂出版,就是指將作者的文字經過印刷,包裝等方式上市市面作為銷售之用.而出版社為了避免競爭,就會跟作者簽下合約並且為了首先進入市場而制定了一條"優先出版權",意思就是,出版社針對作者提供的文章可以有第一位順序的出版權, 以免同時有兩家出版社一起出版將市場瓜分掉了,而出版社針對要出版的文章也會事先通知作者方才簽下合同,因此針對優先出版權的部分,是有時效性的,
作者也可以不答應優先出版權的條文,只是相同的,出版社給的利潤會更低,也或者出版社寧可不出版,
如果略先出了電子書,而略作家的文筆實在太好而被出版社看上要被出版呢? 作者當然可以自己決定,並且要是跟出版社簽下合同,略馬上會撤掉此份電子書,也因此我們的電子書才會規定,若有他方想要轉載作者的文章,請作者一定要跟對方說清楚略的存在. 而只要作者答應有償簽約,不管如何,略一定尊重作者的決定撤銷即將出版的電子書部份.
略一直努力在做好跟合法的網站,也希望能夠保護到每一個作家的無形財產,因此略若真要製作電子書,也一定會事先通知作者得到作者同意後,方會開始製作.
因為我們是真正的重視智慧財產權.
如有疑義,敬請不吝賜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31 18:31: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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