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小舟
发表于 2006-8-12 18:05
根据部分会员意见,现由1500字调整至1000字,在此感谢她们的意见。
同时感谢绯夜MM对我们工作的理解。
朱砂记
发表于 2006-8-12 18:51
好的,看了yanacit的长长留言(笑)我知道你的意思了。我承认我没有看到过你所说的某些情况,的确那些情况比较过分,由此定制相对严厉的规则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说实话,这样的规定在心理上的确会造成不舒服的感觉,尤其是对于新人。很少人会看到长长的严厉又繁琐的规定会觉得很开心,在“这个论坛很严谨”之前的第一个念头恐怕是“这个论坛很严厉”。斑竹在定制规定的时候,希望也能更多考虑到会员的心情。
另外,我说的“认真阅读认真评论”不是随便涂两笔就可以的,我知道你的意思。
好的评论对于一个作者而言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当然不是无意义的一句“我喜欢”就可以了的。但是,对于很喜欢的作品能够写下很多感想,对于还可以的作品感想会少很多,这也很正常,至少我希望斑竹在清水的时候再斟酌一下尺度。
关于派别问题,因为没有见到过斑竹说的情况,不提。
还有关于对于新人新文的问题,可能因为我对每篇新人新文,只要是看了,评论就绝对不会敷衍,真的是很认真的在回帖留言,不会掩饰缺点大加赞美也不会居高临下说的一无是处。也许是我自己这么做,所以没有想到别人的情况,这里抱歉。
总而言之,略略的斑竹已经决定了论坛的未来走向,那么我们这些会员也会在适度的范围内支持斑竹。
以上。
P.S.关于颜小舟的发言……以后请在说“变态就变态。我爱变态”之类的发言之前考虑一下。作为斑竹这样的发言并不合适。
颜小舟
发表于 2006-8-12 18:57
回楼上的,你怎么知道那句话是我说的啊?
今儿也真奇怪了,不是说我们版主删了宁馨的帖子,就是把我没说的话扣我头上。
难不成我编辑改动个字数,什么都套我身上了?
紫电青霞
发表于 2006-8-12 19:01
俺就只说一句
那个“我爱变态”是我说的
之前发通告我写的上面那句话,好像当时也没有人来指正我啊
是不是身为管理员这样说话更不合适?
不过米办法,俺一直以来都这样,而且请好好理解一下文里的"变态“是什么意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那个
版主发上来的时候大概没有注意,删除了吧
PS:各位不好意思,俺很不好意思地承认,我就是自大,自恋,自狂,办个小小的明志略就自以为是,井底之蛙,目中无人,夜郎自大…………
OK,我就是这样的人了,大家认清楚我的本来面目了吧,以后不用再愤愤地指责我以上的这些词语了,某些老会员早知道我这个德行了。
OMG,你们怎么才认清我的样子啊,是不是感觉上了贼船?嘿嘿
PS:有本事在背后说我,就不要怕被我看见。什么偷偷摸摸的,俺光明正大去滴!!
朝暮
发表于 2006-8-12 19:10
那个……我想说的是,所谓版规,并不是为了让新会员看了之后觉得开心而制定的,是为了提醒他们避免将来可能会犯的错误。否则的话,要版规干什么?
还有一点,我想已经不知道重申过多少次,明志略的定位,就是追求高质量、高层次的同人文,一切措施的制定,都是为了达成这个目标。这和其他相关的论坛或者版面都是不同的。我们不学习其他论坛,也没有强迫其他论坛借鉴我们,所以,还请按照个人口味酌情选择。
以上这段话,本人以当初参与过论坛定位的身分所说。
yanaict
发表于 2006-8-12 19:13
原帖由 天接水 于 2006-8-12 12:25 发表
刚来略略的时候是被这里的高质量的同人文所吸引,很多作者写的好文让人忍不住赞叹。同时自己也觉得能够写出来文字发到这里是一种荣耀。
以下就是对于新版规的理解
1.关于字数1500字规定,如果是写的诗的话,那 ...
刚来略略的时候是被这里的高质量的同人文所吸引,很多作者写的好文让人忍不住赞叹。同时自己也觉得能够写
出来文字发到这里是一种荣耀。
还是要谢谢你刚来明志略的时候对这里的肯定。
以下就是对于新版规的理解
1.关于字数1500字规定,如果是写的诗的话,那么就不要在这里发了,因为字数不可能够。
我想天接水同学应该知道什么叫做特事特办吧?如果真的是写诗,完全可以跟版主说明一下发上来。我很真心实意地谢谢你的提醒。
关于拿标点符号,还有“空行使篇幅看起来很长”这样的事情,我想一个作者之所以会分行,要么是写文的习惯,要么就是希望版面看得再清楚一些,没人希望自己的文密密麻麻的挤在一起。如果这些也都算作凑字数,那真是无话可说了。
引用的时候请引用完整。我说的是“利用”空行,谢谢。所以,你曲解我的意思在先。利用二字我想大家都明白是什么意思,就是明明没写多少字还要每行字之间空很多地方这样看起来就会使人觉得“嗯,还真是写了不少呢。”因此反而玷污了空行这个行为。而天接水同学,论坛里没有一个版主会阻止空行的,在有些文章看起来不舒服的时候版主还会建议空行。
2.回帖与文章内容无关当看到一个好文会让自己想到以前玩过的游戏看到的书中的人物,按新版规来说这样的话也不能讲。这样也算是无关,那真的不知道是要怎么回帖才好了。
这句话管理员不知说了多少次了,前前后后的版主不知说了多少次了--要聊天请去水区或者闲庭信步,谢谢合作。
第一点的“分行”我知道斑竹是指着我的文说的,无话好说了。唉。
我觉得在反驳一些意见之前应该确认被反驳者的真正意思吧?不好意思,论坛有个原则叫做对事不对人。利用分行这事肯定是有所以才会提出来,但是,这不针对任何一个人。如果你认为是针对你说得,我也无话好说--应要往自己头上扣 帽子,谁拦得住?
星笔真的曾经是个不错的地方,不过我不适合这里,闪吧。
你的“曾经”二字让我颇有感触,言下之意,是说现在的星笔比之前更加不堪咯?如果您觉得不合适,随来随走随您便。一路走好。
朱砂记
发表于 2006-8-12 19:33
先对颜小舟道歉。我以为那句话是你说的,所以那么说。
另外,紫电青霞。我是在这里留言完以后再去我的BLOG的,而且当初我以为那篇根本没有发成功,所以才会连发两篇。本来在这里我已经打算就这么算了,就遵照版规来,就算朋友都离开了我也不会离开。但是你在我的BLOG的发言让我觉得很生气。
我在BLOG发言纯属我自己的发泄,当时是在气头上,而且那是我自己的地方,我随便怎么说当然都可以。在略略的发言我很斟酌,没有任何不恰当的言论。而且就算在BLOG发泄,我也没有任何攻击型言论。关于这一点,我自认为没有任何“背地里说你”的嫌疑。至于你怎么会神奇地找到平时大概想都不会想到的我的BLOG,这点我倒是很好奇。
还有,关于灌水再多说一句。我们不是为了灌水而灌水,我们是因为看了同人文才会留言。可能因为彼此间比较熟悉,发言有点漫无边际,而有了灌水的成分,不过那不是我们的本意。所以,“想灌水请去水区”这种话比较没有意思。我们不是为了灌水而活的。我们都在认真地写着明志的同人文,放在同人文上的精力远比灌水多得多。希望某些人不会一棍子都打死。特指紫电青霞,以及我BLOG里署名为“鉴定官”和“刹猪帮护”的发言。我至今不知道他们是谁,在略略是什么身份,希望本人出来说明一下。
以上。
我会继续关注这件事情,并且保留删除自己ID的权力。
紫电青霞
发表于 2006-8-12 20:11
原帖由 朱砂记 于 2006-8-12 19:33 发表
先对颜小舟道歉。我以为那句话是你说的,所以那么说。
你以为?今天你有多少你以为?
你以为是版主删除了宁馨的帖子,实际上呢?是人家自己删除的
这点你为什么不说?
另外,紫电青霞。我是在这里留言完以后再去我的BLOG的,而且当初我以为那篇根本没有发成功,所以才会连发两篇。本来在这里我已经打算就这么算了,就遵照版规来,就算朋友都离开了我也不会离开。但是你在我的BLOG的发言让我觉得很生气。
我在你BLOG上说什么了?让你那么生气
你要不好意思发,我发。
[匿名] 紫电青霞
2006-08-12 16:55:35
在明吧的帖子我就不能回帖了?
看清楚我后面回的什么再来嘲笑我好不好
原来还认识寒星漪啊,呵呵
如果需要欢送会的话尽管给我说,刚才有人给我说要送你气球
[匿名] 紫电青霞
2006-08-12 16:56:13
嘿嘿,真好玩,居然逛到这里来了
不打扰了
请继续嘲笑我吧
我这几句话都能让你那么生气的话,那下面的那些骂我的帖子,我是不是该去跳河或者上吊了啊?
我在BLOG发言纯属我自己的发泄,当时是在气头上,而且那是我自己的地方,我随便怎么说当然都可以。在略略的发言我很斟酌,没有任何不恰当的言论。而且就算在BLOG发泄,我也没有任何攻击型言论。关于这一点,我自认为没有任何“背地里说你”的嫌疑。至于你怎么会神奇地找到平时大概想都不会想到的我的BLOG,这点我倒是很好奇。
我说那个背地说我的人是你吗?今天略略没有卖帽子,你不要把一顶一顶的大帽子往自己头上戴。
我在略略上可都是进行的自我批评啊,我有说其他人什么吗?有人说我象小丑,说我样样得意,OK,我在论坛上承认了啊,又怎么得罪你了。
有些人说不得,动不得,说我自己还不成?
再说一遍,,我就是自大,自恋,自狂,办个小小的明志略就自以为是,井底之蛙,目中无人,夜郎自大…………
OK?
还有,关于灌水再多说一句。我们不是为了灌水而灌水,我们是因为看了同人文才会留言。可能因为彼此间比较熟悉,发言有点漫无边际,而有了灌水的成分,不过那不是我们的本意。所以,“想灌水请去水区”这种话比较没有意思。我们不是为了灌水而活的。我们都在认真地写着明志的同人文,放在同人文上的精力远比灌水多得多。
所谓灌水不是本意,有多少人灌水是出自本意的?还不是聊得过头了就变成灌水了?就因为如此,才需要版规限制一下会员过了头的热情,这个是基本的道理吧。希望某些人不会一棍子都打死。特指紫电青霞,以及我BLOG里署名为“鉴定官”和“刹猪帮护”的发言。
我怎么就一棍子打死人了。你不需要特指。俺连棍子都还没有拿起来呢,更别说打死人。我有删除过你的帖子吗?
你的BLOG既然放在某大门户网站上,就别怕路过的人看。他们两个是谁俺不知道,你要想知道的话自己去问,反正我发言就用我的ID,做人光明正大。
至于谁告诉我的地址,你当你自己的言论就真那么得人心?
不由感慨一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这个是我最后在这个帖子的发言。
至于删除ID,你要不自己申请,没人会删除ID的,论坛有规定。
朱砂记
发表于 2006-8-12 20:27
你能够不生气不代表我不生气,我承认我向来没有被什么人说过,我在网络上一直都是属于温和派的,所以很少遇到这样的情况。今天算是头一遭。我只希望以后不再遇到。
还有我在发这个帖子的时候还不知道是宁馨自己删掉的。不是我不说。对于我错怪的事情我绝对不会吝啬道歉。哪怕各位斑竹不希罕我也会道歉。
我没有认为我的言论有多得人心,我只是说我想说的话而已。至于你怎么找到我BLOG的,我是真的好奇。因为平白无故纯属偶然逛到我那里去的可能性低到大家都不相信的地步。
至于灌水问题,已经说过了。我在这里是和各位斑竹讨论对于灌水的界定是不是严厉了一点,就是为了以后回帖能够注意。我从来没打算特意到水区去侃大山去。
以上。
yanaict
发表于 2006-8-12 21:31
好了,折腾了一天了,我来做个了结吧。
一般来说争论的结果就是越争越乱以至于最后忘记了为什么而争(当然这个结果也许不会在这件事上得到印证--|||)
刚开始是针对版规的质疑。有版规,就有不满,这也很正常。而且这个问题,大家都表明过立场了。所以,关于这件事,到此为止。
如果还有人有疑问,请前去军营大帐,这里是文章区。
再来是BLOG的问题。BLOG这个东西,有人写,就会有人看。这点,我也不多说了。
最后一句话总结,公道自在人心。
就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