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19:45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19:32
在PUB和人拼酒)

(吃夜宵。。。- -

尗又 发表于 2013-10-4 19:57

穆玄英 发表于 2013-10-4 19:45
这是什么。。。。

正在撸的一些资料。。。。。。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20:01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19:45
(吃夜宵。。。- -

酒喝多了,迷迷糊糊掏出手机,看了看联系人,给阿威打电话)

尗又 发表于 2013-10-4 20:08

因为从罗马法以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 有一些无体物也可以看作民法上的物, 作为物权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体物, 是可以纳入民法上的物的范畴的。但是,不能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物就认为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物权。毕竟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续、占有和支配权能方面不同于民法的物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 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受让人用密码第一次登陆网络游戏系统。而动产物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之移转, 不动产物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权属登记之变更。第二,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存续依赖于服务商的存续。当服务商破产或者解散时, 服务商不再提供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 玩家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将随着网络游戏服务的终止而消灭。第三,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表现为对游戏密码事实上的控制, 而物权人对物权的占有则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第四,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需要通过登陆网络游戏系统才能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 而物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占有物就能实现对物的支配。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20:41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20:01
酒喝多了,迷迷糊糊掏出手机,看了看联系人,给阿威打电话)

一边吃一边接电话)小童?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20:47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20:41
一边吃一边接电话)小童?

阿威啊,唔。。床怎么这么硬?你在哪啊?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20:57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20:47
阿威啊,唔。。床怎么这么硬?你在哪啊?

= =在家……你才是在哪?怎么那么吵?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21:09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20:57
= =在家……你才是在哪?怎么那么吵?

那我就是在PUB了……喂,你这家伙快来接我!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21:17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21:09
那我就是在PUB了……喂,你这家伙快来接我!

哈,你不是有约会吗?怎么还要我去接你啊?让你的小伙伴送你回去啊,别来烦我~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21:20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21:17
哈,你不是有约会吗?怎么还要我去接你啊?让你的小伙伴送你回去啊,别来烦我~
...

……关古威,一个小时之内你必须给我到,必须马上出现!现在、马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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