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14:56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13:34
我也去看了,半夜12点啊。。我肯定抢不到的。。。
【我只不过是一个晚上没打开来看,我的总攻楼……
(工作了一天,晚上独自回家。。。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15:48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14:56
【我只不过是一个晚上没打开来看,我的总攻楼……
(工作了一天,晚上独自回家。。。
咳咳,过年还有机会的)
在PUB玩HIGH了……)
穆玄英
发表于 2013-10-4 16:18
xiaolingdang 发表于 2013-10-4 13:46
昨天这个时间我已经睡觉去了,但没睡着,在担心外出的家人。
╰( ̄ω ̄o) 摸摸铃铛
尗又
发表于 2013-10-4 18:10
九色小黎 发表于 2013-10-2 01:33
繼續搶樓
几天不来名次明显下降了嘿嘿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18:17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15:48
咳咳,过年还有机会的)
(吃饭写歌打游戏~
尗又
发表于 2013-10-4 18:37
第一,网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具有集合性。在网络环境下,各种人格利益通常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对某一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侵害可能同时构成对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侵害。例如,在网络上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可能既侵害隐私权,同时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这些人格利益和权利一起,组合成了人格权益。《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提到侵害民事权益,但没有具体列举被侵害的权益,从实践来看,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害的权益主要是人格权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不仅仅保护各种具体的人格权,还包括其他的人格权益。
ice·cream
发表于 2013-10-4 19:32
二云 发表于 2013-10-4 18:17
(吃饭写歌打游戏~
在PUB和人拼酒)
穆玄英
发表于 2013-10-4 19:36
好纠结啊
尗又
发表于 2013-10-4 19:42
作为游戏提供者的服务商不能够任意对玩家的人物及该人物拥有的物品进行修改和剥夺,自不待言。例如Micro Star v. FormGen Inc 和Lewis Galoob Toys, Inc. v. Nintendo of America, Inc. ,就是因为游戏服务商修改了玩家游戏人物所持有道具的数据,而发生的诉讼。
在国内,也出现了有关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而产生的诉讼,其中第一例诉讼就是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案最后以玩家李宏晨胜诉,游戏服务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恢复数据而结束。
穆玄英
发表于 2013-10-4 19:45
尗又 发表于 2013-10-4 19:42
作为游戏提供者的服务商不能够任意对玩家的人物及该人物拥有的物品进行修改和剥夺,自不待言。例如Micro St ...
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