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论坛上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有会员从其他网站复制了本论坛的一些作品并重新发表到了原创区。其中一篇文章的原作者发现之后立即发短信询问,换来的回答却是轻描淡写、不着边际的一句:“你写得真好,我挺佩服你的!”: e1 B( I* E; X2 A7 V+ b+ |
5 O' ~9 K5 ^& g8 R
我不知道这位会员到底上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大家看了有何种感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把别人的文章拿来,到“原创”区用自己的名义发表,同时也没有在标题上醒目地标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是这样我们还可以认为是发错地方,帮忙转移文章)——这种行为,我只能称其为盗文,即严重地侵犯他人著作权(即知识产权)的行为。
2 v+ A. l" f1 {0 K: Z" Z0 w
( ]; B9 q' ]3 ~3 j% j+ Q; s) c ……我们还是要从法律上寻找依据:
+ P/ ?7 D/ P$ }( k* W/ Q1 Q* J) q2 X2 i) _3 K' {0 S
有关此问题法律方面的依据,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 v* f5 G; v& N6 N6 Y$ V0 @& A5 z 在以上两部法律中,由于立法年代较早,没有对网络传播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但还是明确了著作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
* Q) I5 u2 z8 J! R1 }; l- A
: n- u3 Y, K; p 随着网络的普及,进一步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今年5月份,国务院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k2 Y% `: Q( H" [9 `6 L; a6 U4 k 这些解释和行政命令,比较详细地就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同时也可以看出许多不足),在此我不多加论述,只想提醒大家一点:没错,我引用一大堆法律条文(知道没人会看)就是想要吓唬那些盗文的会员,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事情如果真的搞大了,是涉及到触犯国家法律的问题!如果平时不看版规乱发帖,也就是论坛管理员来提醒,最差不过删了会员ID,你要高兴随时再来注册一个;但碰到国家法律问题,真要有什么民事诉讼,是要自己(或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的,论坛对此概不负责!!!
Q3 e- {4 B6 s& B% H
; n. ~8 P* b1 @7 @$ l4 w8 g0 S 接着再谈谈自己的看法:
, u% ]; e& U: ]6 G' Q# N; Z0 y& V0 O: M
关于那些文章,由于一经发现就删除了,所以可能看到的人并不多,但这种行为本身,对于原作者依旧造成了伤害。当然我们所发表的明志同人都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大作,众多作者选择网络发表的形式,本身也就是为了能让更多的人阅读和欣赏自己的作品。但即便如此,非授权的转载也是严厉禁止的,至于盗文的行为,就更加令人不齿!!我不敢肯定今后会不会有优秀的同人小说最终付梓出版(从现在的情况看貌似近期还没有作者有此打算),但看到自己辛苦“生”出来的文章被署上了别人的名字,心中的气愤是可以想见的。你一句“你写得真好,我挺佩服你的”算什么意思?是欣赏文章想让更多的人看到么?可我从你冒名发表的行为中丝毫找不到所谓“佩服”的情意,相反只看到了极端不尊重他人和随意毁坏自己品格的行为(无视法律规定的大帽子我暂时先不扣了)!
( ]3 J3 s% D% g$ z# D0 P+ c: \* k' O* z9 q. u9 j4 M1 K! Z
静下心来想,记得一位研究古典文学的老教授谈到如今层出不穷的作弊、抄袭甚至冒名发表的行为时大摇其头,说这些事情无论如何干不得,原因是“太不漂亮”了。我想现在会用行事“漂亮”来定义自己行为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现代的利益金钱不断地驱散人心中遥远的幻梦,而商业文明则培养了精明实在的计较来填充它。尤其是中国的这十数年,社会在摇晃中使人心愈发显得慌张而紧迫,于是一切的急功近利、缺少道德标准衡量的行为都有了理由,怪事怪现象也越来越司空见惯。但在摈弃了一切大帽子大道理大标准之后,我仍只想说,网络可以供大家更方便地交流和共享,但同时也给了人们许多逃避法律和道德谴责的机会;那么恳请大家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仔细想一想,这么做,是无愧于法律道德良心的行为么,算得上是“漂亮的行为”么?
. l5 W5 |& j0 J u* |! l3 F: }: }$ Q( c
最后还要提一下,对于此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大家仍还在商量之中。我不否认自己是强硬派(温柔如我也无法容忍这种行为了),不过论坛的其他斑竹和管理员姐姐仍认为或许可以宽容。所以在此文中,我并没有写出那位会员的ID,也没有其他具体的指向。但要声明的是,即使这次有宽容的余地,此类事件绝对不允许再次发生!!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戒,谢谢!; S7 l% e9 ~7 x. I' t7 s
6 w3 x# w+ Z$ {
另:最后的最后再补充一句(努力挽回温柔形象),我知道论坛上的姐妹们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又遵守论坛规定的好MM,所以我们的论坛才有可能越办越好,大家的交流也更加愉快.所以,这张帖子只是提醒那些极少数一时糊涂的会员,希望你们注意,即使初衷只是想让更多的人分享好文章,也一定一定要注意适合的方式.
{" i p0 Z9 n( M% @/ o6 J: H9 z& k* _ i3 o2 M/ s& _) N
希望大家能继续关注支持原创区,支持略略,在写文与交流中得到快乐[em07]
$ R; j% _3 c& a. Z" c' Z4 R6 @5 M# \2 M+ M1 N2 z
[ Last edited by susan on 2005-7-18 at 20: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