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102|回复: 6

药家鑫该不该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2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k4 m+ ]& {  w# [$ ^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3 I  H$ k) G* t8 F5 C

8 e$ Y+ ]( \$ u! ^导读: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今日上午9点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开庭审理。据西安新闻网现场直播,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证据提交后,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I5 F5 q+ q+ t3 ]4 A
  
! p% B* R  a& t+ V3 G. A" R; U  
% V1 x, }, `9 p2 N4 q  作为驾驶员在很大程度上了解这样的一句话,而这句话就是关于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来面对造成伤害人的规则,“宁可撞死而不可不死不活”,大意就是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撞人事故,如果对方不死不活就是一种巨大的灾难,而不如将对方撞死做一次性了解。这种规则之下不存在所谓的怜悯与良知,也无所谓道德与良心,在利益的均衡下铤而走险。而我们从这样的话语里可以窥见交通安全法规存在的一个重大漏洞,故意杀人都被冠以交通肇事罪名,以至于法不能惩凶、肇事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而这种事实从那些被媒体披露的新闻案件中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貌,那就是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撞人事故时,面对伤残者做出另一种选择,不是积极抢救伤者而是借交通事故之名置伤者于死地。即便有证人证词所在,但从判决的结果来说,故意杀人罪这一严厉的判决并没有从中显见出来。8 ]% s: B' J/ _, B2 j+ z$ T
  
: g; a0 M' Y+ P1 B: A% |  & a: b5 Y, S  s; G$ k  p% _
  或许这是交通肇事行为转为故意杀人行为后依然不会受到刑事的严厉制裁,才造成了许多肇事司机在面对伤者弃之不顾更甚者将伤者伤害致死的根本性原因所在。而昨天上午9时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开庭审理的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却超脱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范围,成为交通事故案例中典型的典型!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在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孩撞倒在地后,不仅不加以施救反而上前用刀向其捅八刀后逃逸,而在逃逸过程中又将另一对行人撞倒在地,赔偿5000元了事!药家鑫本人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对于公众而言乃千夫所指切齿之恨之事,而药家鑫之行为更是令人发指,谁也不会想象到一位受着高等教育的学生,居然、竟然连最基本的人性、道德、法理、良知都不存在,表现出来的却是丧心病狂的屠夫本色。
" d9 M( K& a! ?' ?  
- o4 F0 k0 Z$ W! o' ^- k( z  
$ P2 ?% ?9 ?( w- v  在庭审过程中,其律师为药家鑫做了“激情杀人”以及投案自首的辩护,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而药家鑫本人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也是痛苦流涕、悔不当初!那么,是否律师的辩护、同学的请愿书以及他本人的悔过就可以成为免死的理由呢?或许在此一刻引用被害人家属的一句话:那都是垃圾!这是最恰当的!
# ?: e; Q* \! F. L8 [9 i  
7 `+ p5 L: E8 n+ U  ' n5 p. q8 W8 R: q: _$ V
  面对在庭审过程中所出现的药家鑫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请愿书,笔者不由得记起在药家鑫撞人杀人事件曝光之后,媒体的风向标的转向过程,由最初对其作为一名大学生做出发指之事的不可思议与谴责,渐渐地成为剖析其成长环境的描写,并着重笔墨描写其家庭的贫困,家教的严厉因而造成性格自闭,药家鑫在狱中的深刻悔过等等。媒体为何会着重笔墨进行对此做详尽的报道呢?用客观的条件为免其一死创造条件!只是在这些报道之中,却不能对其为何下得了如此毒手做出深刻剖析。而报道中为何又要对其进行无穷尽的家庭贫困进行描写呢?如果说贫困是因为想区别出这个社会整体对“富二代”“官二代”的排斥风浪,但药家鑫这种所谓的“穷二代”的恶毒心肠更是人神共愤。- `+ i+ m3 ?6 Q" o% c
  3 a: u3 v4 l" q( e' R
  
. a. n2 k6 s0 a7 Y& Q/ J  如果说性格自闭就成为杀人的理由,如果药家鑫所谓家教极严有自杀的冲动就可以成为逃脱罪责的理由,如果律师所谓的激情杀人就可以成为免其一死的理由;此时不禁想问,那些在60年代70年代成长的人,他们的教育与成长环境是否极其严厉?在那个时代,他们无法表达自己的的愿望与思想,无法左右自己的的人生,那么是否他们在犯罪之后都可以成为轻判的理由?即便是那些弑杀情妇的贪官,与情人讨价还价不成的杀人者,哪一个不是在“激情”之后的冲动杀人呢?如果说所谓的悔罪与痛苦流涕可以成为免死的理由,那些被枪决的死刑犯在临死之前哪一个表现出了“大义凛然”“无所畏惧”呢?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面对必死的过程中,即便知道所有想活下去的努力都是白费,也要抱一线悔罪的心态来表示出自已最后一丝的人性。如果说,药家鑫真的是家教极严,那么在面对他对一个受伤的弱女子可以连刺八刀的时候,拭问这就是家教极严的“结晶”吗?难道,家教极严的过程中,连最基本的乐善好施、礼义道德都没有进行教育吗?而他做为一个大学生,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学校对其教育的影响是微乎极微吗?如果说因为家庭的贫困怕伤者缠上因而捅八刀,这就是杀被撞女子的合理理由吗?如果说所谓的奖励能够免罪,法之尊严何在?而那些请愿书的请愿人,何曾去想过药家鑫的行为不仅仅是跨越人伦常理的最基本底线,连一个人最起码的人性都不具备的时候,你们在书写请愿书的时候可曾有过内疚之感?) }  I5 ?! k: s+ }
  / Q% S/ z' K* a4 B9 n; Q& U" B4 C. B
  5 g- O! s1 L4 H' g: Y# T9 s8 l2 K
  如果所谓的自首,如果所谓的请愿,如果所谓的“激情杀人”可以成为其免死的理由,那么杭州的七十码主角吴斌、河北的李启铭轻判都是合乎法理,网友的质疑与争议都是白费了!如果药家鑫可以在连捅八刀之下,依然可以免死,那么法律的公正公正从何体现?
! }5 D3 e" v9 n' r+ u% Z* z- b& G1 ?$ q3 J  a7 y3 @
发表于 2011-3-2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这里也有议论这个的帖子,对这个案件我本人也非常关注。最后的判决当然是以法理为依据,当然不论是请愿书还是其父母的心情也在情理之中。
. k* v' ~7 M( Y0 s) S1 e: D! _
* i$ |' [* }; J* ~% K不可否认,药家鑫从个体出发,在其成长过程中的确因环境等问题对其有些负面的影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实在无法认同“同情”这个说法。+ F# \- F' N2 \' @' {3 Q& N+ h& \
5 L, H- x0 E2 }" t, r
扯得稍微远一点,早在马加爵事件的时候,就曾经和一个同事有过争论。她是农村出来的,说“很多人根本不懂马加爵,我很能理解他的心情,你们都是站着说话不嫌腰疼”。我真的对这个说法无法认同,我本人也是普通家庭成长起的孩子,家里的经济条件虽不至贫寒,但也并不富裕。在成长过程中也经历过被欺负、被嘲讽、被瞧不起还有不公平的待遇。但是这些是不是就该成为所谓冲动和伤害别人的借口,当然不能是。5 e4 D# }% P9 _+ U, Q
. L/ h+ I" s% \3 |, w1 [
每个人在面对不公平和耻辱面前,都会愤愤不平,但是是不是每一个被嘲笑贫困的人都应该向骂你的那个人挥刀,是不每一个小时候被大人暴力的孩子长大以后就有了仇恨社会的借口?你的内心应该足够强大应付这些,当然谁开始的内心都是很柔软,但是生活教育我们要成长,但是成长应该是正面的。& }. a0 E' t$ ]$ F9 m

! O  E7 j2 w( p0 P8 ^; }药家鑫的事件,直接导致的是一个生命的消亡,从法律来讲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对一个人连捅八刀,的确是恶意的。我的理解如果这可以被认作是“激情杀人”,那看到老婆和别人在一起而杀人,被别人辱骂而杀人都可以是激情杀人,这个行动本身就是代表冲动性的。
: z# d$ k2 C6 v  i6 a- k7 }
- e% ]) D- `/ N: r最后,我想说的是,在漫长的人生中,我们会被伤害,有时也会伤害到别人;会被不公平的对待,又或者自己的对于别人也是不公平的存在。所有的这些不应成为冲动的借口,但是如果你的确因漫长的成长中无法忘却而造成了严重的冲动后果的话,你最后能做的就是为此承诺应有的责任和惩罚。
  X( B4 t6 y) f4 h/ ?1 D* Q
" i" A  ~# K7 B; J& m
发表于 2011-3-28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杀人罪~~必须的~~
- M# A7 |: p" T% T! u
# P  e& [% n# e6 d: U% c这都不故意~~就没故意了~~: g2 s! D$ A3 F: @0 l6 F
5 d7 p: {% S& N9 s/ }+ m
杀人什么的本来就是一念之差而已~~~
发表于 2011-3-2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杀人!死刑!必须的!!
% T) A/ y" ^4 `+ I5 e什么理由都是浮云!这种渣子留在世上做啥?
发表于 2011-3-30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故意了,真是死有余辜..............." j. W" t0 T4 Q' Q. x: H
人格的缺失啊,,,,哎,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11-4-1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徐心宁 于 2011-4-19 12:42 编辑
9 r' a' U, l. l7 Y7 T  N! f" t, E/ H, @: b7 C; P/ S
故意杀人罪是肯定的,故意杀人罪未必只能是死刑。
: y- p' v8 R" M2 q; E( y2 i3 r1 e& Q3 G" v, a: L
另外,交通肇事罪判六年不算轻吧?
发表于 2011-5-20 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 他要不死 法律死 两者选一
1. 严禁讨论盗版
2. 除专门水区以外(报道/JQ版)请您注意要减少水分哦。水区热烈欢迎以下内容:灌水,版聊,勾搭,抢沙发
3. 更多发言规定在这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明志略 |明志略已经运行了20年7个月21天

GMT+8, 2024-10-19 04:2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