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从罗马法以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 有一些无体物也可以看作民法上的物, 作为物权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体物, 是可以纳入民法上的物的范畴的。但是,不能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物就认为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物权。毕竟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续、占有和支配权能方面不同于民法的物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 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受让人用密码第一次登陆网络游戏系统。而动产物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之移转, 不动产物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权属登记之变更。第二,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存续依赖于服务商的存续。当服务商破产或者解散时, 服务商不再提供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 玩家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将随着网络游戏服务的终止而消灭。第三,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表现为对游戏密码事实上的控制, 而物权人对物权的占有则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第四,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需要通过登陆网络游戏系统才能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 而物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占有物就能实现对物的支配。 |